報廢汽車懲罰制度
發(fā)布時間:2019-12-27 訪問量:545報廢汽車懲罰制度,因車輛違章被依法扣留的機動車的當事人車主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》一百一十二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在30日內(nèi)不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,并經(jīng)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,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。
按照相關規(guī)定,9座以下的小型普通汽車,但需要按時年檢,10座以上普通汽車的使用年限為20年,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,將面臨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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